川教函〔2026〕379号
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四川省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评价工作指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人小说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7日
四川省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评价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压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食品和服务采购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加强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四川省高等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办法》《学校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验收管理工作指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学校食品或服务采购的主体(以下简称“采购人”)对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为学校提供食品或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学校食堂原料(含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承包(委托)经营者、校外供餐企业等。
第二章 制度与机制
第四条 采购人应建立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定期评价及退出机制,对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动态管理,至少每学期开展一次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细则和退出条件写入合同(或协议)。评价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五条 采购人应建立完善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退出或更换等情况下能够保障正常供餐的应急管理预案。
第六条 采购人应成立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评价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评价工作。
第三章 评价方式
第七条 采购人应采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评价工作。受委托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与被评价的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无利益关系。
第八条 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评价时,原则上应邀请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成员或学生代表、教职工代表等参与监督。
第九条 应采取实地考察、日常行为考核等相结合的方式对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评价。评价要点参照附录,对严重影响学校食品安全的应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 应将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行为考核融入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并贯穿于日常管理全流程。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采购人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或“满意度”低的,应做好记录,视情况对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约谈或惩戒,并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二条 对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及时更换或清退,依法解除合同(或协议),并启动应急管理预案,保障正常供餐。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将在学校食品或服务采购活动中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综合评价不合格等严重情形的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由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良记录清单。不良记录清单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严谨审核和动态评价的原则。
第十四条 依法不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限制列入不良记录清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参加采购活动。采购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项目的,应将不良记录清单通报招标代理机构,供评标委员会参考。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列入不良记录清单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学校应依法解除合同。依法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将辖区内学校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以及不良记录清单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不良记录清单内涉及学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及时将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变更等情况通报教育主管部门。
附录:1.
学校食堂原料供货者评价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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