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单位<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涉未成年人行为矫正社会机构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在涉未成年人行为矫正社会机构集中整治工作基础上,为进一步规范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教育管理,建立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教育管理长效机制,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起草了《四川省加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教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办法》共分为总则、教育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对不良行为教育的实施、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十八条。明确了制定依据与管理范围,界定了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范畴,确立了工作原则;细化了不良行为矫治(或矫正)类教育的实施方式,同时对经费保障、权益保护、联合监管机制及各部门具体职责作出安排,构建起全流程、多方联动的管理与矫治体系。
总的来说,我省《办法》有以下特点:
(一)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受教育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和身心发展规律,坚持“教育、感化、保护”的方针,以教育为主导,注重心理关怀和行为引导。
(二)坚持政府履职。明确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或矫正)教育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范畴。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或名义违规开展、变相开展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教育矫治(或矫正)类活动。
(三)压实各方责任。明确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监护人主责、学校支撑、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格局,细化各相关主体在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教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四)注重实操可行。立足本省实际,对不良行为界定、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教育实施方式、保障与监督及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借鉴各地集中整治工作经验,专门配套制定鉴别指南,指导各地做好鉴别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执行范围和有效期
《办法》在四川省全省范围内执行,适用于四川省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教育管理。《办法》自2026年5月3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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